信息公开 
西安市胸科医院价格服务管理制度

 一、价格管理

1、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医疗服务收费。各部门不得自行定价,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收费标准等进行收费。

2、加强收费管理工作,实行“三统一”、“两公开”制度。即:统一划价,统一收费,统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公开住院患者收费明细表,公开手术室消耗物品及使用特殊器械收费明细表。

3、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各项新增医疗项目(包括科研所需医疗项目),都应经医务部门批准立项后,填写《各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审批表》,经物价管理部门核价后报物价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待物价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费,在未被批准以前不得擅自收费。

4、收费标准管理。

4.1、药品零售价、自制药品的销售均按国家的规定执行,不得自定收费标准。

4.2、购置大型设备仪器前,要向物价管理部门报送《设备购置论证报告》、收费标准预测和设备进货价格等资料,未经物价管理部门预审的资料,不予报批收费标准。

4.3、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医疗机构购进没有收费标准的或临床上不收费的医用材料,必须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4.4、单位收费系统软件中的收费标准数据库应分别由专人维护: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数据库应由财务部门专职物价收费管理员维护;药品收费标准数据库应由药剂科维护。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修改物价数据。

5、明确标价,建立患者监督制度。凡对患者可能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药品在实施或用药前,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

6、财务部门应设立专职物价收费管理员,对各医疗项目的收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井给予具体指导。各医疗业务部门应设立一名兼职物价人员,对本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控制,以此建立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管理网络。

6.1、专职物价收费管理员应加强对患者医药费用的审核检查,发现漏收费和少收费的情况,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努力追回。如发现滥用职权(如因人情关系)少收费或不收费的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给予责任人严厉处罚。

6.2、专职物价收费管理员有权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多收费和乱收费的项目从患者医药费用中扣除,并及时查明原因,追求相关人员责任。

6.3、专职物价收费管理员有权对各业务科室的医疗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对擅自制定和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分解服务、重复收费、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涨价、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严查处。

7、各部门在记账时,应以患者实际发生的治疗、检查情况以及病史记录为依据,正确计算收费次数,正确记录收费等级,不得少收费、不收费、多收费和乱收费。二、价格公示查询管理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有义务接受患者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查询,需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医疗费用信息。

2、在门急诊大厅设置滚动屏和触摸屏,按规定公布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药品名称及价格由专人进行维护,滚动屏和触摸屏设备由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维护。

3、在门急诊和功能检查室等位置,分别按需要悬挂医疗服务(部分)项目价格公示牌,由专人负责其内容的维护和价格标准更新。

4、明码标价的内容要做到准确无误,根据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医疗收费价格标准。

5、公开物价管理部门的电话,设立举报箱、意见簿。

6、住院结算部门应在正常工作时间设专人为在院患者提供住院费用的查询,各临床科室护士站有义务向患者解答与本科室相关的医疗服务收费问题,不能解释的要积极与物价管理部门联系,妥善做好患者询价工作。

7、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不断改进工作。要认真对待患者的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当事人 。 

首页 | 医院概况 | 机构设置 | 联系我们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