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病历复印需知

一.病历在住院期间需要复印时,需要医务科批准,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住院病历需要复印时,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国家发行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驾照,户口本,老年证等)。

三.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及所有医保者,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病案室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给予协助。

八.病案室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医务科受理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人员通知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到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十.复印或者复制好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工作人员加盖病案室印章。

十一.如果在住院或(出院)时,未能及时复印病历的,可以拨打029—62500116咨询。

 

首页 | 医院概况 | 机构设置 | 联系我们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