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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诊疗知情同意是患者行使有关知情权、选择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医务人员依法告知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做好医疗行为的告知义务,维护患者和医院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常规告知

即医院常规问题的告知。入院72内小时内完成,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同意谈话,并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在病程录中。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格检查结果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目前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一步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重要或主要药物的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及预后,患者本人或家属应注意的事项,让患方阅后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二、特殊告知

即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所造成的创伤或风险等必须履行的告知。包括以下内容:

1、有一定损伤或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如组织活检、各种穿刺、等),由术者向患者交待知情内容并签字。

2、各种内窥镜、肿瘤化疗、放疗、介入治疗知情同意书,在检查治疗前,由术者向患者交待知情内容并签字。

3、使用贵重药物、特殊用药、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及治疗前必须由主管医师向患者交待,由患者选择后双方签字。

4、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患者需要输血时,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交待输血知情内容并签字。

5、对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等,应由科主任交待知情同意内容并签字。

6、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下列等情况:医生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案有修改;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时,可根据医疗需要进行知情同意谈话并记录。

三、术前、术中、术后告知

1、手术前由主刀医师同患者或授权委托人进行术前谈话,应详细交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危险性、术中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预后以及术前准备、防范措施等进行说明和解释,尤其对重大、疑难手术应预警告知可能造成的医疗技术损害。在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充分了解病情、风险和预后以及医师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后,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和主刀医师共同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外院专家来院主刀手术,原则上应由外院专家同患方进行术前谈话,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本院医师)进行术前谈话。

2、手术进行过程中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需改变手术方案,必须及时与患者家属解释说明,征求其意见;谈话内容必须在病历上有记载,并有患方代表签字,并应及时向科主任和上级医师汇报。

3、为抢救病人生命而紧急施行手术治疗时,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由医务科或总值班签字后施行手术。

4、手术记录应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必须有主刀医师签名;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在术后即时完成。手术后经治医师就手术经过、术中所见、术中诊断、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可能的并发症及防范措施、注意事项等向患者注意事项等向患者或其家属交代清楚,谈话内容在术后首次病程录中记录,并让患方阅后签字。

四、麻醉术前告知

需麻醉的手术病人,在术前应由施麻醉者进行麻醉前谈话。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拟施麻醉名称及方式、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麻醉风险及防范措施等,让患方阅后在麻醉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五、病人对知情同意书中内容要求变更或不同意诊疗方案时由科主任决定处理方案,仍不西安市胸科医院患者病情告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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