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价格服务管理制度

 1、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医疗服务收费。各部门不得自行定价,不得随

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收费标准等进行收费。

2、加强收费管理工作,实行“三统一”、“两公开”制度。即:统一划价,统一收费,

统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公开住院患者收费明细表,公开手术室消耗物品及使用特

殊器械收费明细表。

3、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各项新增医疗项目(包括科研所需医疗项目),都应经医务部

门批准立项后,填写《各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审批表》,经物价管理部门核价后

报物价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待物价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费,在未

被批准以前不得擅自收费。

4、收费标准管理。

(1)药品零售价、自制药品的销售均按国家的规定执行,不得自定收费标准。

(2)购置大型设备仪器前,要向物价管理部门报送《设备购置论证报告》、收费标准预

测和设备进货价格等资料,未经物价管理部门预审的资料,不予报批收费标准。

(3)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医疗机构购进没有收费标准的

或临床上不收费的医用材料,必须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4)单位收费系统软件中的收费标准数据库应分别由专人维护;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数据

库应由财务部门专职物价收费管理员维护;药品收费标准数据库应由药剂科维护。其他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自行修改物价数据。

5、明确标价,建立患者监督制度。凡对患者可能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和特殊药品在实施或用药前,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

6、财务部门应设立专职物价收费管理员,对各医疗项目的收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井给

予具体指导。各医疗业务部门应设立一名兼职物价人员,对本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控制,

以此建立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管理网络。

首页 | 医院概况 | 机构设置 | 联系我们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204号